(2017)青23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储仁与夏吾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储仁,夏吾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储仁,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农民,青海省循化县人,住循化县。被执行人夏吾完德,男,藏族,1979年8月4日出生,农民,青海省同仁县人,现住同仁县。申请执行人李储仁与被执行人夏吾完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青2321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夏吾完德给付原告李储仁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及追索债务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35000元整。被告夏吾完德于2016年8月15日前偿还5000元整;到2016年11月30日之前还15000元,2017年3月15日之前偿还15000元。由于被告夏吾完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储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储仁与被执行人夏吾完德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储仁自愿放弃3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22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1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青加布审判员 马 海 宾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