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537号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琼雯,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叶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龙。委托代理人查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云罡,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逐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