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岳喜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1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17)吉021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