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云洪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32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洪岩,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洪岩,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智腾,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鸿,该行职员。原审被告:王进,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洪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洪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洪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上诉人云洪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