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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杰、王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云,程杰,王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71-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云,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程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广秀,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立云与被执行人程杰、王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立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程杰、王广秀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广秀已从安阳市安林学校正式退休,因需要提取被执行人王广秀的住房公积金,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广秀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