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936号原告: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磨王路与天井湖大道交叉处)。法定代表人:章为民,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利,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徐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贵,公司员工。原告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公司运营需要在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在2014年7月10日和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又在7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在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3日被告为原告在此期间内向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500万的保证担保,同时对合同其他事项也做了约定。原告又应被告要求,除支付担保费外,还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发放了定期贷款,原告在上述期限内也按约偿还了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合同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万元的保证金,然而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已偿还2万元,还有48万元未偿还,公司因经营困难请求延期给付,利息请免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公司运营需要在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在2014年7月10日和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同年7月22日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在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3日被告为原告在此期间内向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500万的保证担保,原告应被告要求,除支付担保费外,还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发放了定期贷款,原告在上述期限内也按约偿还了固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原告与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偿还2万元的保证金,剩余48万元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尚欠48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原告已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也应在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被告尚欠48万元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就何时偿还保证金作出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故本院仅支持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偿还原告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4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蚌埠营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