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汪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167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汪文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汪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 判 员 李红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