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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运保被执行人毛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运保,米宁,李发和,毛秋红,崔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米运保,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米宁,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发和,男,193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毛秋红,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崔建平,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5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秋红、崔建平银行存款或收入170896.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毛秋红、崔建平自2017年3月7日起以167481.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