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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因如、赵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因如,赵洋,张小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申3号原审原告黄因如,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原审原告赵洋,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审被告张小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黄因如、赵洋与张小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做出(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任海霞审判员  黄玉梅审判员  王家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