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因如、赵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因如,赵洋,张小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申3号原审原告黄因如,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原审原告赵洋,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审被告张小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黄因如、赵洋与张小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做出(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任海霞审判员 黄玉梅审判员 王家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