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国山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63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山(绰号阿三),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秉峰,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国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国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国山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山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1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家新审判员 陈光锋审判员 洪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