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李文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李文武,刘彦伟,刘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泰山路**号。负责人贲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彦伟,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汉福,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武、刘彦伟、刘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云 丰执行员 张志宝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