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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滕红云与余芳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红云,余芳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681号原告:滕红云,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余芳师,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住淳安县。原告滕红云与被告余芳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滕红云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红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河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