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滕红云与余芳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红云,余芳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681号原告:滕红云,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余芳师,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住淳安县。原告滕红云与被告余芳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滕红云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红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河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