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黄某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顺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71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1800元,定于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顺昌、黄某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实地查找并未找到二被告,本院视为原告李某某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原告已预交),应当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