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史艳、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石宁,武汉鄂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68号申请人:史艳,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召,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宁,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被申请人:武汉鄂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九凤街谭湖一路光谷8号工坊1栋1单元906室。法定代表人:石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史艳与被申请人石宁、武汉鄂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宁、武汉鄂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45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史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石宁、武汉鄂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45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由史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