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昌锋、张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昌锋,张优,刘桃剑,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94号申请人:钟昌锋,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申请人:张优,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桃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张建,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钟昌锋、张优与被申请人刘桃剑、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安源区后埠街北站社区幸福小区3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属于被申请人刘桃剑名下价值3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昌锋、张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源区后埠街北站社区幸福小区3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属于被申请人刘桃剑名下价值30万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雨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