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常某与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344号原告常某,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静某,男,年龄不详,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该收取的3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恬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