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付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付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6号之二原告:王海洋。被告:付世渊。原告王海洋与被告付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世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付世渊的起诉。审 判 长 栾春华审 判 员 吕兴存人民陪审员 王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