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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王海洋与付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付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56号之二原告:王海洋。被告:付世渊。原告王海洋与被告付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世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付世渊的起诉。审 判 长  栾春华审 判 员  吕兴存人民陪审员  王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