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谢国金、于春杰、刘广涛、张秀华、翟占锋、侯金凤、于广洋、张广涛、张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谢国金,于春杰,刘广涛,张秀华,翟占锋,侯金凤,于广洋,张广涛,张立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职员。被告:谢国金,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于春杰,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刘广涛,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张秀华,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翟占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侯金凤,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于广洋,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张广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张立君,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告谢国金、于春杰、刘广涛、张秀华、翟占锋、侯金凤、于广洋、张广涛、张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申请,因被告谢国金已结清此笔贷款,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