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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丽青与张兴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青,张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张兴江,男,汉族。现住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王丽青申请执行张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2016)内25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兴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兴江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张兴江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兴江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预冻结金额为伍万伍仟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南   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