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谌某某,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63号原告:谌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简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谌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简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简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0万元整,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简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有关实体方面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