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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利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利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020号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服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建,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欧利娜,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唐鹏,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利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郴州步步高中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