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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晓婷、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田晓婷,华仙,乔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5672号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胜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倩倩,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晓婷,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华仙,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乔小刚,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晓婷、华仙、乔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