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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恩园申请执行王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园,王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园,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王宪保,男,1977年5月25日生,壮族,现住文山市。担保人:王成荣,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王恩园申请执行王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和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宪保于201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恩园人民币10000元。担保人王成荣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