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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昌金、陈宝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昌金,陈宝珍,重庆华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勤明,岑建华,马渝龙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昌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宝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马勤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勤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岑建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渝龙。再审申请人胡昌金因与被申请人陈宝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勤明、岑建华、马渝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昌金于2017年5月12日以其和被申请人陈宝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昌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胡昌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载宇审 判 员 李玉林审 判 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霞书 记 员 田子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