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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2、凌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本市。辩护人刁璋庆,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某,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辩护人丁俊涛、丁小宁,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凌某犯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刁璋庆,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丁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支队民警接报至本市方浜中路XXX号上海藏宝楼工艺品市场三楼167、168摊位将被告人李某2抓获,并当场从其摊位处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4件、疑似犀牛角制品1件。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4件疑似象牙制品中,11件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520克。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1,667.84元。经侦查,被告人凌某(微信昵称“聚宝堂之主”)于2017年1月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2(微信昵称“A枫叶”)求购象牙牌。次日12时21分许,两人在微信上经讨价还价,李某2将两块象牙牌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凌某,凌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凌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上述事实。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李某2出售给凌某的2块象牙牌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76克。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6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2、凌某明知是象牙制品而予以非法出售、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证人何某、李某1的证言、上海藏宝楼工艺品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缴获的象牙制品、案发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2、凌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人李某2、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称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称其系自首,收购的象牙制品只有两件且都是为了自己收藏,并已被收缴,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李某2、凌某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凌某明知是象牙制品而予以非法出售、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2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凌某系初犯且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凌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