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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郭某,余某,郭某,余某,郭某,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018号原告:余某,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郭某,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7年5月8日以其与被告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