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郭某,余某,郭某,余某,郭某,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018号原告:余某,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郭某,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7年5月8日以其与被告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