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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贾卫东贪污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25号罪犯贾卫东,男,48岁(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卫东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贾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其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准许贾卫东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贾卫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刘秀仿、助理检察员肖辉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良乡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毕海东、舒志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贾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贾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及2016年7月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贾卫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贾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2月及2016年7月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贾卫东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张扬、孙东生的证言;(3)罪犯贾卫东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贾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是,鉴于罪犯贾卫东为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锋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