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青云与张立娜、承德宏泰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云,张立娜,承德宏泰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045号原告杨青云,女,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李宝升,男,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被告张立娜,女,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刘景瑞,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宏泰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536908885。委托代理人付伟业,男,身份证号×××,电话157XX****XX。原告杨青云与被告张立娜、承德宏泰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青云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