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松的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的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松的给,男,回族,生于1995年2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捕前住积石山县银川乡阳坡村彭家社**号。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松的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松的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松的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松的给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松的给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松的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晚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松的给在白海红熟睡不知的情况下,以转账的方式将白海红信用社卡内的50000元现金分五次转到名为”疯刺”的微信上,又从该微信将50000元现金提现到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盗得的现金被全部挥霍。2016年10月30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从君临盛宴音乐餐厅内,将马松的给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提取笔录及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松的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松的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使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松的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成才审 判 员 安斌成人民陪审员 王悦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今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