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14号原告: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灵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华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艺榕,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口市一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梦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