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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菊萍申请刘天录、苗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菊萍,刘天录,苗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152-1号申请执行人苏菊萍,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建国路30号新荣小区2分区3号楼1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赵增良,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天录,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新世纪广场1号楼一单元6楼6号。被执行人苗海琴(系刘天录之妻),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乡市新世纪广场1号楼一单元6楼6号。本院在执行苏菊萍与刘天录、苗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苗海琴对所有的位于新乡市新世纪广场1号楼一单元6楼6号房屋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苗海琴对所有的位于新乡市新世纪广场1号楼一单元6楼6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