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德凤与于加峰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46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德凤与被执行人于加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1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加峰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德凤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加峰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德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于加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