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加鹏与冀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鹏,冀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77号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410261584。被告:冀玉辉,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加鹏诉被告冀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付加鹏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