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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加鹏与冀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鹏,冀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77号原告:付加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410261584。被告:冀玉辉,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加鹏诉被告冀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付加鹏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