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樊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5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扶风艺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樊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