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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立新、李翠莲与武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新,李翠莲,武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4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立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翠莲,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杨立新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占富,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杨立新、李翠莲因与被上诉人武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立新、李翠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立新、李翠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上诉人杨立新、李翠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久芬审 判 员  高建宏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