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翟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诉翟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