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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听与被执行人张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听,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杨听,男,1966年0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豪,男,1968年01月04日出生。杨听与张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豪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