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赖小平与谢湖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平,谢湖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2号原告赖小平,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谢湖生,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原告赖小平诉被告谢湖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赖小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赖小平承担。审 判 长 曾雪平审 判 员 谢翠兰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