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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晓会、任鹏达、唐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任某甲,任某乙,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143号原告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罗丽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任某乙,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唐某某,女,1941年2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龙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生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