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河,总经理。被执行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伊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选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