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尹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60号被执行人尹杨,女,生于1989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被执行人尹杨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0009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尹杨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东县野三关工业园分理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尹杨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东县野三关工业园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