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岳晓梅与董修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梅,董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岳晓梅。被执行人董修英。申请执行人岳晓梅与被执行人董修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