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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岳晓梅与董修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梅,董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岳晓梅。被执行人董修英。申请执行人岳晓梅与被执行人董修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   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