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茂森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茂森,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114号原告:付茂森,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生,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新建大街交汇处路东道南。法定代表人:吕洋,经理。原告付茂森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茂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腾房。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从张静处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红星新城购买楼房一座,面积232.96平方米,并在通辽市房产局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证号为1080216*****号。2017年1月1日正式交付该房屋,但被告占着该房屋迟迟不给原告腾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被告不及时给原告腾房致使原告经济损失4000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物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后,由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行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告起诉的主体存在���误。后经原告向工商机关了解,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并不存在名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德源东寄卖有限公司”的企业,其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因此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茂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