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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昆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昆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车张村三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雄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23号中山门小区西区3号楼3幢1层1102室。法定代表人杨军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桂梅,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琼,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由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70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