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奇锋与王彩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锋,王彩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14号原告:周奇锋,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王彩镁,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周奇锋诉被告王彩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周奇锋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奇锋自愿负担。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