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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光辉与于艳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辉,于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何光辉,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被执行人于艳宏,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何光辉与被执行人于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光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艳宏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