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军申请执行张志光、刘贞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张志光,刘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邹军,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工商局干部,住北票市新华路。被执行人张志光,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宏发社区。被执行人刘贞红,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宏发社区。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志光、刘贞红给付申请人邹军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943.65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军与被执行人张志光、刘贞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光、刘贞红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2015北民一初字棣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