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清丽与许丽尼、王清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丽,许丽尼,王清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508号原告:许清丽,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笔、季雅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尼,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清进,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清丽与被告许丽尼、王清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清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丽尼、王清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清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丽尼、王清进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许丽尼因需向许清丽借款共计50000元,月利率为2%,有许丽尼出具的借条为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多次催讨,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许丽尼、王清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丽尼、王清进于201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许丽尼于2012年7月16日以资金需要为由向许清丽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交许清丽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许丽尼支付了2014年5月15日前的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11月28日,许清丽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许清丽的陈述,以及许清丽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许丽尼、王清进户籍信息、二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借条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清丽与许丽尼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许丽尼尚拖欠许清丽借款本金50000元,许丽尼应承担还款责任予以偿还。借款后许丽尼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15日,现许清丽要求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产生于许丽尼、王清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丽尼、王清进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许丽尼个人债务,本案借款及利息应按许丽尼、王清进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丽尼、王清进应当共同予以偿付。许丽尼、王清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丽尼、王清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许清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许丽尼、王清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