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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华、方文慧、陈金旺、王超、雍春林与深圳市振达五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方文慧,陈金旺,王超,雍春林,深圳市振达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户籍地址广西崇左市。申请执行人方文慧,户籍地址广西崇左市。申请执行人陈金旺,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超,户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雍春林,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振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随军锋。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华、方文慧、陈金旺、王超、雍春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达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95-49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李文华、方文慧、陈金旺、王超、雍春林五人工资共计4115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1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深圳市振达五金有限公司按照执行款75%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已经收到现金,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95-499号仲裁裁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95-499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