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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王先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荣,王先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谭国荣,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先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3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35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鑫